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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检察院 公布3起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19-06-23 17:42 来源:青海法制报 编辑:索南扎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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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不仅保护了公共利益,还能及时监督和纠正违法行为。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提高主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水平,主动接受监督,汇聚公益保护合力,助力幸福西宁建设。6月20日,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办理的3起公益诉讼检察典型案例。

擅自以阳澄湖大闸蟹名义 销售螃蟹的 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8年10月,西宁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位于西宁市胜利路7号龚某民水产品经营部、西关大街59号龚某华水产品经营部分别在店面招牌、门头上以醒目的阳澄湖大闸蟹西宁旗舰店、阳澄湖大闸蟹专供等字样宣传、招揽生意,而店内销售的产品上却没有阳澄湖大闸蟹专用标识,现场也不能提供所出售的活蟹为阳澄湖大闸蟹的销售授权书、阳澄湖大闸蟹检验检测报告等其他相关证据。

发现问题之后,2018年10月26日,西宁市检察院立案审查,并与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密切配合,共同对市场上销售大闸蟹的经营场所检查,通过检查企业营业执照、阳澄湖大闸蟹专用标识、销售单据台账、随货通行单、授权书等资料并经现场询问核实,证实上述两家个体工商户不具备阳澄湖大闸蟹销售资质,也没有在蟹产品上加施阳澄湖大闸蟹专用标识,却擅自以阳澄湖大闸蟹的名义销售螃蟹。这种假冒行为不仅损害了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所有权人的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且属于虚构事实对消费者欺诈,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西宁市检察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向上述两家个体工商户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对全市经营大闸蟹市场经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立案调查。对西宁地区大闸蟹个体工商户、相关企业逐一排查,责令其拆除假冒广告、门头。针对防伪扣现绑溯源困难,很多身份不明冒充阳澄湖大闸蟹出售行为,现场发出整改通知并作出行政处罚。为进一步杜绝西宁地区大闸蟹市场鱼龙混杂的经营局面,行政机关派出执法人员前往阳澄湖大闸蟹产地走访学习,掌握专业知识。

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是公益诉讼赋予检察机关职责所在。早在2005年,阳澄湖大闸蟹相关协会就实行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凡是正宗的阳澄湖大闸蟹每只都有防伪锁扣,但一些不良商家利用老百姓对大闸蟹缺乏认知度的情况,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为获取暴利,将普通大闸蟹包装宣传后,按阳澄湖大闸蟹销售,价格最高的每只售价达到几百元,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利益。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升经营者识法、守法经营意识,营造良好的经营范围,形成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合力。

朱某某失火罪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2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朱北村后山祭奠时,因燃放爆竹不慎将现场周围草丛引燃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林木损毁严重。经西宁市林业勘察设计院鉴定,过火面积为3.74公顷,过火种类为西宁地区南北山三期绿化工程的高标准造林地,烧毁各类苗木共计4461株,修复该受损生态环境的费用为161759.62元。

5月7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朱某某失火罪一案,在履职中发现朱某某不慎引起火灾的行为致使林地遭受严重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月8日,城北区检察院向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11月12日案件一审开庭,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朱某某在城北区大堡子镇朱北村后山祭奠时,因燃放爆竹不慎将现场周围草丛引燃,而后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林木毁坏严重。故请求判令朱某某恢复植被,如被告无法恢复植被,则依法判令朱某某赔偿被烧毁林地的重植费用161759.62元,判令朱某某在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被告人朱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和解。12月24日,城北区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被告人朱某某负责对其因燃放爆竹引起火灾并烧毁的各类苗木在一年(两个造林期)内恢复重植,重植面积为3.74公顷,如被告人朱某某在上述期限内不能重植,则由朱某某赔偿被烧毁林地的重植费用为161759.62元。2019年年初,城北区检察院多次跟进监督朱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对烧毁的过火林地补植复种情况。经现场核查,朱某某及亲属积极履行法院判决,已完成补植恢复被烧毁的林地。

非法捕捞水产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6月29日23时许,王某某与松某某、陈某某经预谋后,驾车携带充气式冲锋舟、渔网在海北藏族自治州哈尔盖烂泥湾羊头俄堡附近的青海湖湖面上盗捕渔获物237.5公斤。在盗捕过程中,王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同案犯松某某、陈某某逃逸。公安人员现场查获充气式冲锋舟1艘,18盘渔网。经鉴定,王某某偷捕的渔获物为青海湖裸鲤。

9月10日,青海湖自然保护区水上公安局将王某某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本案存在破坏青海湖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10月26日,城西区检察院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为修复青海湖渔业资源放流裸鲤鱼苗23750尾的费用11875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11月9日,城西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5个月,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充气式冲锋舟1艘、渔网18盘依法没收。宣判后,王某某当庭通过庭审直播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主动缴纳全部修复费用11875元。

青海湖裸鲤俗称湟鱼,是青海湖唯一的鱼种,在青海湖鱼鸟共生生态系统中发挥着核心作用,承担着消化青海湖及其流入河流有机物的功能,一旦裸鲤减少甚至灭绝,青海湖将发生水华,进而沼泽化、干涸,依赖青海湖水汽降雨的祁连山牧场也会面临沙化风险。

此案也是青海省首例非法捕捞青海湖湟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就赔偿金确定、增殖放流等环节与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原青海省农牧厅)合作。以修复生态为目标的支付标准是对以鉴定评估为基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的一种替代和补充,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某些案件中损害鉴定难的问题。实现低成本诉讼,破解公益诉讼鉴定贵、鉴定慢等难题,减轻被告的诉讼费用负担。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对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公益诉讼领域的对接机制探索有显著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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