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兴海县“6.0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海南州兴海县“6.0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海南州人民政府“6.04”较大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9年7月17日
“6.0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目 录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二)事故救援和处置情况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车辆受损情况
(一)人员伤亡信息
(二)车辆情况
三、肇事人员和肇事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青EF7289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身份信息
肇事车辆情况
(二)车辆和人员活动情况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二)事故发生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五、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
海南州兴海县“6.04”较大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06月04日15时50分许,海南州兴海县(国道214线259公里+200米处)发生一起当场死亡3人、受伤1人,两车严重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并作出指示要求严查细究,稳妥处理善后事宜,分析事故原因避免同类事故反复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州人民政府于5月31日成立了“6.0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在有关部门、单位的积极配合下,通过勘验事故现场、调查有关单位、查阅相关资料并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2019年6月4日青海省兴海县子科滩镇黄青村四社14号驾驶人罗者驾驶青EF7289号小型轿车沿国道214线由海南方向往玉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国道214线259公里加200米处时与由玉树方向往海南方向行驶的青海省共和县塘格木镇更尕村二社8-2-032号驾驶人宽太加驾驶的赣C2M949(赣C99C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青EF7289号驾驶人罗者、乘车人夏吾太、叶多当场死亡,青EF7289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娘杰加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和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县医院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
县政府分管领导多次询问道路交通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2019年6月6日,经过协调处理,死者家属安抚工作已基本完成,肇事驾驶人宽太加,已给死者叶多、夏吾太、罗者赔偿丧葬费每人22000元,慰问金10000,给伤者娘杰加医疗费2000元,共计78000元。其他赔偿事宜正在协商。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车辆受损情况
人员伤亡信息:
1.罗者,男,藏族,1956年5月7日出生,住址:青海省海南州兴海县子科滩镇黄青村四社14号,身份证号:632524195605072438,系青EF7289号吉利牌小型轿车驾车人。(死亡)
2. 叶多,女,藏族,1995年12月10日出生,住址:青海省海南州兴海县子科滩镇黄青村四社14号,身份证号码:632524199512102421,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系驾车人罗者三女。乘青EF7289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死亡)
3. 夏吾太,女,藏族,1987年2月15日出生,住址:海南州共和县切吉乡祁加村美多社1-132,身份证号码:632521198702154528,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系驾驶人罗者外甥女。乘青EF7289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死亡)
4. 娘杰加,男,藏族,2013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青海省海南州兴海县子科滩镇黄青村四社14号,身份证号码:63252420131011001X,系驾驶人罗者外孙。乘青EF7289号吉利牌小型轿车。(受伤)
车辆受损情况:
青EF7289号小型轿车,车辆登记所有人:罗者,此车系2019年4月份由罗者购置的新车,使用性质:非营运,核载5人,实载4人,此次事故中损坏严重,经现场勘查,该车主、副驾驶都未佩戴安全带。该车未安装行驶记录仪。
车身严重受损,前挡风玻璃严重破碎,前保险杠、发动机舱盖左右叶子板、发动机、水箱、前部照明与信号灯、驾驶室工作台损坏。制动操纵机构、制动总泵真空助力器碰撞损坏;
赣C2M94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登记所有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久鼎汽运有限公司,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4月12日,使用性质:货运。此次事故中车头北尾南停于道路东侧停车港湾上,车体轻微右斜,前保险杠、中网、左右踏板、水箱、前部左右照明与信号灯碰撞损坏。
三、肇事人员和肇事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当事人基本情况:
1.驾驶人罗者,男,藏族,1956年5月7日出生,住址:青海省海南州兴海县子科滩镇黄青村四社14号,身份证号:632524195605072438,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无驾驶证信息,系青EF7289号吉利牌小型轿车驾驶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
2.驾驶人宽太加,男,藏族,1990年2月17日出生,住址: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塘格木镇更尕村二社8-2-032,驾驶证号:632521199002170038,准假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3月22日,有效期止:2027年3月22日,驾龄:8年,驾驶证状态:正常。系赣C2M949(赣C99C0挂)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无伤害。
青EF7289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身份信息:
(1)叶多,女,藏族,1995年12月10日出生,住址:青海省海南州兴海县子科滩镇黄青村四社14号,身份证号码:632524199512102421,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系驾驶人罗者三女。
夏吾太,女,藏族,1987年2月15日出生,住址:海南州共和县切吉乡祁加村美多社1-132,身份证号码:632521198702154528,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系驾驶人罗者外甥女。
娘杰加,男,藏族,2013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青海省海南州兴海县子科滩镇黄青村四社14号,身份证号码:63252420131011001X,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受伤,已送往兴海县藏医院,无生命危险。系驾驶人罗者外孙。
肇事车辆情况:
1. 青EF7289号小型轿车,车辆登记所有人:罗者,登记住所地址:青海省海南州兴海县子科滩镇黄青村四社14号,车辆厂牌型号:吉利牌。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5月7日,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5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20年4月12日,使用性质:非营运,机动车状态:正常。
2. 赣C2M94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登记所有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久鼎汽运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址:江西省高安市龙潭镇农贸市场内,车辆厂牌型号:欧曼牌。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4月12日,检验有效期止:2020年4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20年3月4日,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正常。(赣C99C0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车辆登记所有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久鼎汽运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址:江西省高安市龙潭镇农贸市场内,车辆厂牌型号:梁虹牌。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4月11日,检验有效期止:2020年4月30日,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正常)
企业名称: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久鼎汽运有限公司
工商注册号:360983210030714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30718499179
法定代表人:梅秀丽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道路运输业
经营状态:存续
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注册时间:2013-07-17
注册地址:江西省高安市龙潭镇农贸市场内
营业期限:2013-07-17至2063-07-16
电话:15970586116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久鼎汽运有限公司与驾驶人宽太加是租用关系。在合同中与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久鼎汽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是驾驶人宽太加的弟弟才让东主(身份证号:63252119930314401X,青海省共和县塘格木镇更尕村三社8-2-032,联系方式:18209748380)。
车辆和人员活动情况:
1. 青EF7289号吉利牌小型轿车
青EF7289号吉利牌小型轿车车内乘员均为由兴海县县城前往子科滩镇黄青村的人员(均为亲戚关系),该车为私用性质,驾车人罗者2019年4月份购入后很少驾驶该车,该车平常由罗者上门女婿夸桌才让驾驶,事发当天因罗者女儿叶多生病,罗者女婿夸桌才让未在家中,才由罗者驾驶该车前往兴海县医院给叶多看病,看完病后接上在县城读书的孙子娘杰加后返回黄青村。该车只有强制保险。
2. 赣C2M94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99C0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
赣C2M94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99C0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是驾驶人宽太加从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久鼎汽运有限公司中租赁的车辆,驾驶人罗者每月给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久鼎汽运有限公司汇入租赁款15000元人民币,租赁期限为22个月。租赁期限完毕交清融资租金后该车所有人可以变更为宽太加,事发前该车驾驶人宽太加在运输其朋友加羊扎西从兴海县永固空心砖厂从兴海县青根河富民砂石料场承包的2000方砂石。运输起始路线为子科滩镇青根河至河卡镇。事发时装载砂石从青根河返回河卡镇,至事发路段时在所属车道内行驶,事故中与青EF7289号吉利牌小型轿车发生正面碰撞。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兴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与2019年7月8日出具的第632524120190000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驾驶人罗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左侧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驾驶人罗者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驾驶人宽太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且该车辆核载32.7吨,实载86.28吨,超载50%以上。驾驶人宽太加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事故发生间接原因
1.兴海县子科滩镇政府对村民和驾驶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
2.兴海县子科滩镇黄青村村委会对本村村民开展道路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不力,导致本村村民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违规占道行驶,造成此次事故的发生。
3.兴海县公安交警大队对国道214线河卡路段管控不力,对当地私家车辆及过往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大型货车缺乏路面管控和打击力度,对农牧民群众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够。
4.因共和县塘格木镇更尕村二社村民宽太加和弟弟才让东主去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九鼎汽运有限公司租赁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时,该公司在未核实宽太加、才让东主驾驶资格的情况下,直接将赣C2M94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99C0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租给了他们。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兴海县“6.0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1、驾驶人罗者负事故主要责任,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肇事前超速占道行驶,严重违反交通规则,而且乘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由于青EF7289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无证驾驶、占道行驶,与对向车道行驶的由宽太加驾驶的赣C2M94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正面相撞,导致事故发生。触犯国家《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其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宽太加驾驶的赣C2M94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超速行驶,速度为73.8km/h(限速60km/h),加重了事故伤亡后果。触犯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且车驾不符。建议:由海南州公安交警支队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上报州安委会办公室报备。
3.兴海县人民政府,对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安排部署不力,对近年来年发生多起道路交通事故未能引起高度重视和认真吸取深刻教训。依据《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及《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建议:由兴海县人民政府向海南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县公安交警队、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进行约谈,并将约谈材料上报州安委会办公室报备。
4.兴海县公安交警大队对子科滩镇青根河区路段车辆管控不到位,交通安全秩序维护不力。依据《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及《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建议:兴海县公安交警大队向县政府做出深刻检讨,并对全县私家车进行驾驶证核查。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州安委会办公室报备。
5.兴海县子科滩镇人民政府开展道路安全综合治理管理工作不力。依据《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及《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建议:子科滩镇政府向县政府做出检查,并将检查材料上报州安委会办公室报备。
6.兴海县青根河富民沙石料场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源头治超不力,将超载车辆出场是事故发生和加重的间接原因。建议:由兴海县应急管理局和自然资源州局联合依法追究责任,并处理结果上报州安委会办公室报备。
7.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九鼎汽运有限公司管理不规范,违规在未核实宽太加、才让东主两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直接将赣C2M94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99C0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租给了他们,导致事故的发生。建议:海南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函告江西省高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九鼎汽运有限公司进行查处,并回复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
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建议如下。
(一)兴海县人民政府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和省州委省州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各项目标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强化行业(领域)监管执法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落实,为完成好全年目标任务奠定坚实的安全发展基础。并聚焦行业领域薄弱环节,加大和补充公安交警执法警力,强化客车、货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农村面包车等重点车辆以及事故多发地点、“黑点”,从严整治超载、超限、超速、无证驾驶和违规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要深刻吸取兴海县 “6.04”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社会化安全管理工作,深入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县安委会要认真安排,全面部署,牵头组织公安、交通、交警、住建、应急等部门开展一次道路交通专项整治行动,特别是对建设施工企业加强管理,不断完善监管机制。不断加强乡镇基层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切实防范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上台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
(二)子科滩镇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切实加强道路交通社会化管理工作,落实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形成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分析和研判各项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的长效机制。要督促和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村民的自我安全防范和保护意识,牢固树立“我要安全”的理念,自觉抵制无证驾驶、违法违规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要组织召开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大会,结合近几年发生的“10·13”、“6.04”等道路交通事故血的教训,教育广大车主、司机和村民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高广大车主、司机的安全责任意识。
(三)兴海县交警大队要加强路面、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强化交警中队的管理工作,切实加大管辖区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巡查力度。加大对乡(镇)交通安全宣传,加强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联系,不断创新交通安全监管方式方法,依法严厉打击超速、超载、无牌无证驾驶、扰乱交通秩序的车辆,切实防止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四)兴海县自然资源局、兴海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加大辖区采砂石料厂源头治超工作,规范和整治超载超限工作,确保道路安全运输。
(五)事故善后事宜,由兴海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道路交通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附件:
1.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6.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的通知》(南政办【2019】51号)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632524120190000007号)
3.宽太加驾驶证复印件
4.兴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海省罚没收据
海南州“6.0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9年8月4日